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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海洋渔船数据维护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9-12-26
浏览次数:33

12月23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海洋渔船数据维护工作,根据《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海洋渔船数据维护操作规范》的通知,2020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2012年印发的《全国海洋渔船管理系统渔船基本数据维护操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详见下文。

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海洋渔船数据维护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海洋渔船数据维护工作,根据《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及《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十四五”渔船管理改革目标,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海洋渔船数据范围

海洋渔船数据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海洋渔船技术参数,包括基本数据和业务数据。

(一)基本数据。船名、船长、船舶所有人、主机总功率、建造完工日期、作业类型等6项海洋渔船基本技术参数。

(二)业务数据。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船登记、捕捞许可等业务参数。不包括渔船编码、渔船证书编号等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

二、海洋渔船数据维护权限

海洋渔船数据调整由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具有渔船数据维护权限的渔业部门(以下简称“渔船数据维护权限部门”)核准,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系统运维单位”)组织实施。

根据农业农村部和地方各级渔业部门渔船管理职能,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结合当前全国海洋渔船管理现状,明确海洋渔船数据维护权限如下。

(一)国家权限。农业农村部负责维护远洋渔船、专业科研调查船、南沙骨干渔船和24米以上港澳流动渔船等渔船的海洋渔船数据。

(二)地方权限。省级及以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国家权限以外的其它渔船的海洋渔船数据。成立省级渔船数据管理工作组,负责汇总下达海洋渔船数据维护指令。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三、海洋渔船数据调整流程

海洋渔船数据发生变更,《渔业法》《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即由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或换发、重新申请船舶证书等;没有明确规定的,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另行规定。

因在业务办理、数据迁移等过程中录入错误、遗漏等原因申请变更海洋渔船数据的,为便利群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基本数据调整1.申请。船舶所有人或渔船业务办理部门向当地渔业部门提出数据维护申请,填写《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申请表》(见附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渔船数据维护权限部门。2.审核。渔船数据维护权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理由;审核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或省级渔船数据管理工作组向系统运维单位下达基本数据维护指令。3.维护。系统运维单位收到基本数据维护指令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数据维护任务,并及时反馈基本数据维护结果。4.证书打印及归档。发证机关根据基本数据维护结果收回原证书,打印核发新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归档。

(二)业务数据调整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具备“三级”纠错功能,各级业务办理部门应根据自身业务权限,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操作谁修改”的原则,通过系统提供的“三级”纠错功能完成业务数据维护工作。本规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农业部渔业局2012年印发的《全国海洋渔船管理系统渔船基本数据维护操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2019.12.26

来源: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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