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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2
浏览次数:313

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

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关于长江大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有关要求,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我办决定于2021年9—10月开展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专项检查行动。请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专项检查行动方案

 2.省级行动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表

 3.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涉渔工程建设项目自查情况表

 4.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涉渔工程专题论证报告清单(略)

 5.省(市)自查整改总结参考格式

附件:1.

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

专项检查行动方案

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及其重要栖息地是长江大保护一项重点任务。目前随着长江经济带快速发展,各地涉水建设工程数量增多,部分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等现象,对长江水生生物及其生境造成较大威胁。为贯彻中央领导关于长江大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有力维护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禁捕秩序,坚决保护和修复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严字当头,通过对涉水生生物保护区在建和已建项目督查,跟踪评估生态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规范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涉渔工程建设,确保补偿措施和经费落实到位,有效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二、任务区域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5省市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以下简称 重要栖息地”)。

三、检查内容

按照《渔业法》《长江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对我办2015年以来开展的水生生物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查阅建设项目水生生物专题环境影响评价和报批文件,检查生态补偿经费有关合同、协议、 票据等材料,检查生态补偿经费是否按照合同或协议所列数额、时间、任务等要求落实到位,实地走访和现场查勘,检查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是否落实。主要包括:

(一)重要栖息地内已建、在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堤防整治、桥梁隧道、河道治理、闸坝、航道整治、港口码头、取排水口及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等)开展水生生物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及批复情况,重要栖息地内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情况;

(二)重要栖息地内已建项目按“ 三同时” 落实生态环保措施和生态补偿措施情况,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

(三)其他相关情况。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全面自查和专项检查两个阶段。

(一)全面自查(9月1日-30日)。各省(市)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内重要栖息地涉渔工程建设项目水生生物专题环境影响评价开展严格自查,全面掌握已建、在建的项目情况,对发现的各类建设项目生态补偿措施或补偿经费未落实到位等情况, 梳理形成问题(线索)清单并及时进行整改。

(二)专项检查(10月11日-31日)。根据各地自查情况,我办联合水科院4个渔业保护中心等单位组成厅(局)级领导带队的检查组开展实地核查,重点对生态补偿经费在200万元以上的涉渔工程进行检查,对补偿在20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抽查。现场踏勘涉渔工程建设项目水生生物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实地走访建设项目生态补偿内容中增殖放流、资源监测、宣传培训等落实情况, 发现的重大问题将反馈地方进行整改。

五、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由农业农村部长江办统一组织开展,成立行动指挥部,指挥长由长江办主任马毅担任,副指挥长由长江办副主任赵依民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长江办执法监督处。各省级农业农村厅(委)要成立相关组织机构,明确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担任本次行动负责人,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见附件2),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具体任务实施。行动期间,指挥部将加强统一协调指挥,对各省市自查工作进行实时调度,指挥协调 各检查组赴各地开展实地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协调。重要栖息地专项检查行动是落实长江

大保护和长江禁捕退捕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本次行动各项配合工作。按照专题论证报告清单(见附件3,如需详细表格请联系执法监督处,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组织好本地区建设项目的自查工作,提前梳理准备建设项目生态补偿落实情况各项证明材料,做到重点区域全覆盖、 无死角。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省市要根据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实地安排检查各省(市)重要栖息地涉渔工程数量为四川、湖南、贵州不少于10个,重庆、安徽不少于8个,江西、湖北、 云南、江苏不少于5个,陕西、 河南、 上海不少于2个, 甘肃、 青海、浙江开展自查并报送报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检查组协商制定检查方案, 确保检查的重要栖息地数量符合要求。

(三)全面督促整改。我办将对各地重要栖息地未评先建、未批先建、补偿经费及措施未落实到位的各类涉渔工程进行督促整改,严格落实水生生物生态补偿措施和补偿经费。对未及时整改的重大违规工程进行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渔业法》《长江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视情将问题线索移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等部门,确保督促到底、整改到位。

(四)及时报送总结。请各省市将行动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表于9月3日前报送 长江办,并根据专项检查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自查情况表及自查整改总结(见附件4、5), 于2021年10月10日前报送长江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执法监督处白阳,021-62453016(兼传真),邮箱:changzhifa@agri.gov.en;资源环境保护处刘晓强,021-62453022

 

新闻来源:长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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